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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题型:不详难度:来源:
2012 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防护装置的;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触电、溺水的;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这一规定(      )
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②增强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③说明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④表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只能靠法律保护
A.①②④B.②③C.①③D.①②③

答案
C
解析

试题分析:题干中《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故①③是正确的,符合题意。②在题干中未提及,需排除。④说法错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但最为关键的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点评:本题考查教材基础知识点,切入点细致入微,而且紧密结合最新时政新闻,体现了思想品德的时效性,能够引导学生关注国家大事,同时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现象,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核心考点
试题【2012 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主要考察你对人身权利等知识点的理解。[详细]
举一反三
九年级学生小丽在父亲去世后,随母亲在继父家生活。继父强迫小丽退学,并把她送到一家服装店打工。小丽向辖区居委会反映了情况,经过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小丽的继父最终同意让她继续上学。该案例中(  )
A.小丽运用非诉讼手段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B.小丽的继父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C.小丽的继父如果不让她继续上学,则应受到刑罚处罚
D.小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讨还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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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这体现了对未成年的(   )
A.家庭保护B.社会保护C.司法保护D.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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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转让或抛弃,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除了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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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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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是指(   )
A.在中国生活的人B.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C.18岁以上的中国人D.在中国出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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