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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

背景

  (1)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为主的各民族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

  (2)旧中国时由于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的原因和旧中国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政策,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比较落后。

根本目地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内容

  (1)在筹建新中国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提出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政策。全国已建立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新疆维吾尔、广西壮族、宁夏回族)和许多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区域自治对祖国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地区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2)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党和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过和平的方式废除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建立社会主义经济。1958年以后,少数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制度。

  (3)人民政府从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少数民族支持,支援民族地区大批干部,技术人员,他们中的杰出代表是支援西藏的好干部孔繁森。

  (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发展民族经济。少数民族的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5)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新时代我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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