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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

  (1)我国行政系统外部监督的形式——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②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共作为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其很重要的方面是通过纪委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来实现的。

  ③人民政协的监督。政协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还可以视察工作。

  ④司法机关的监督。即法院、检察院分别通过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⑤社会与公民的监督是指包括群众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在内的社会各界以及各种媒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2)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形式——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

  ①行政监察指由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人员的工作予以监督检查的监察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实行这种监察体制的国家不多,其中以日本最为典型。

  ②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有关法规,由国家专门设立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以加强经济管理,维护法制的监督检查活动。审计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业务、财务行为等。审计的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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